編者按:隨著中國環(huán)境保護和大氣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在嚴格控制汽車尾氣污染的同時,非公路用機動設備如工程機械和施工機械的尾氣排放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
但是,由于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仍在制定和完善之中,很多主機廠和客戶對非公路排放的相關內容還不太熟悉,經(jīng)常將Tier 1/2與車用的Euro I/II混淆,因此我們特編發(fā)"世界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排放綜述"一文,希望能夠對廣大客戶進一步了解非公路排放有所幫助。
早在1964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在世界上邁出了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的第一步,對1966年定型生產的轎車尾氣排放進行了限制。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凈化空氣法案",并組建了美國聯(lián)邦環(huán)保署(EPA)。同年,歐洲和日本也制定了相應的排放控制標準。此后的幾十年,隨著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以及公眾對環(huán)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各國都制定了越來越嚴格的汽車排放標準。
但對非公路(美國稱off-highway,歐洲稱nonroad)用機動設備尾氣排放引起的空氣污染問題,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1990年,EPA才開始著手研究和限制非公路用機動設備的尾氣排放,就像給汽車尾氣排放制定一個標準一樣。EPA已經(jīng)認識到,非公路用機動設備的柴油機尾氣排放也給環(huán)境帶來嚴重污染,因此決定與柴油機制造商及公眾一起,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排放控制方案。
1996年,EPA和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聯(lián)合簽署了一個適用于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柴油機的原則意向書(SOP)。簽署該意向書的發(fā)動機制造商有:卡特彼勒、康明斯、迪爾、底特律柴油機、道依茨、五十鈴、小松、庫伯塔(Kubota)、三菱、北極星(Navistar)、紐荷蘭(New Holland)、威士康(Wis-Con)和洋馬(Yanmar)。
1998年8月27日,EPA簽署了最終法規(guī)以明確原來SOP所規(guī)定的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柴油機排放標準。它使功率在37kW(50hp)以下的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柴油機有了第一階段排放標準(Tier 1)。從2000-2008年,對所有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柴油機將分階段實施更加嚴格的第二階段(Tier 2)和第三階段(Tier 3)排放標準。
該協(xié)議使得美國聯(lián)邦政府與加利福尼亞州的排放標準達到了統(tǒng)一,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與歐洲的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柴油機排放標準趨于一致。它涵蓋了非公路用機動設備使用的各種型號柴油機,這些柴油機被廣泛應用于建筑、農業(yè)、工業(yè)設備以及部分艦船。主要機種有:農用拖拉機、挖掘機、柴油剪草機、推土機、伐木設備、便攜式發(fā)電機組、平地機、叉車和帆船輔助推進設備。尚不包括機車和地下采礦設備用柴油機,以及功率超過37kW(50hp)的船用柴油機。
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是各種工程機械設備、工程車輛、艦船和發(fā)電機組的總稱。它包括戶外動力設備、娛樂車輛、農業(yè)機械與工程機械、園林機械、水上艦船、機車、航空(天)飛行器等。它們所使用的發(fā)動機稱之為非公路發(fā)動機,類型有壓燃式發(fā)動機(CI,即柴油機)和火花點火發(fā)動機(SI,即汽油機),每年排放的氮氧化合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顆粒物(PM)等有害物質的總量幾乎相當于公路用車輛發(fā)動機的年排放總量(以美國為例)。
由于柴油發(fā)動機具有很高的熱效率,因而被廣泛使用。非公路柴油機是非公路發(fā)動機市場的主體,主要用于農業(yè)機械(如拖拉機)、工程機械(如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物料搬運機械(如叉車)和多用途設備(如發(fā)電機組、抽水機)等。在非公路柴油機排放中,NOx和PM的排放量最為嚴重,分別約占NOx和PM排放總量的20%和36%。
而在柴油機的排放成分中,除99.7%(75.7%的N2、10%的CO2、8%的水蒸氣和6%的O2)對人類無害外,其余0.3%(0.2%的NO、0.01%的NO2、0.03%的HC、0.05%的CO、0.01%的SO2和小于0.01%的PM)都是有害物質,它是形成酸雨和破壞臭氧層的罪魁禍首。隨著人類對環(huán)境的日益重視,消除柴油機的尾氣污染也成了大家所關注的重大話題。因此,發(fā)達國家已將柴油機污染排放作為環(huán)境治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制定了相應的控制排放標準。非公路用機動設備排放標準控制的正是這些有害物質。
Tier 1 & 2: | 電子燃油噴射、高壓噴油、可變噴油正時、燃燒室優(yōu)化設計、渦輪增壓、空對空增壓中冷等 |
Tier 3: | 冷卻式廢氣再循環(huán)、先進的燃油噴射(高壓共軌等)等 |
Tier 4: | 催化氧化、選擇性催化凈化、顆粒過濾器、氮氧化物催化凈化、可變截面渦輪增壓器、低硫柴油等 |
目前世界上非公路排放標準以美國和歐盟標準最具代表性。
美國非公路發(fā)動機排放法規(guī)由三級漸進式低排放標準構成,每一級都有一個在數(shù)年內逐步實施的計劃(以額定功率確定)。早在1994年,EPA就對功率大于37kW(50hp)的非公路發(fā)動機尾氣排放量制定了第一階段標準(即Tier 1)。該標準在1996年-2000年間執(zhí)行。此后,又相繼制定了更為嚴格的Tier 2 和Tier 3,執(zhí)行期分別為2001年-2006年和2006年-2008年,并將受限制的發(fā)動機功率擴展到37kW以下。Tier 3標準的實施是期望引導非公路發(fā)動機的排放控制技術與公路用重型發(fā)動機(如卡車和巴士)制造商所采用的技術相類似,并達到2004年的公路發(fā)動機的排放標準。
所示為EPA制定的非公路柴油機排放標準。表中以公制為單位,表示每千瓦·小時排放多少克污染物(即g/kW·h,下同)。
該標準要求發(fā)動機必須在整個使用壽命期內都能滿足,且EPA要求排放法規(guī)所涵蓋的所有發(fā)動機都要采用能夠反映排放量變化的劣化系數(shù)(DF),要求在發(fā)動機報廢前的任何一次排放檢測中DF都必須達標。
排放的檢測手段與ISO 8178 C1是一樣的,即8工況模式穩(wěn)態(tài)試驗循環(huán)法,允許為不同用途的發(fā)動機選擇ISO 8178中的其他試驗循環(huán)法,如恒速發(fā)動機(D2循環(huán)),額定功率小于19kW的變速發(fā)動機(G2循環(huán)),船舶發(fā)動機(E3循環(huán))。EPA考慮將在2001年修訂期間引入瞬態(tài)試驗循環(huán)法。
在1998年的法規(guī)中,從測量全部的HC已經(jīng)開始改為測量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因為在柴油機尾氣排放檢測中,EPA沒有檢測甲烷的標準方法,制造商可以使用他們自己的方法來分析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或測量全部的碳氫化合物,并且從被測得的碳氫化合物數(shù)據(jù)中減去2%以得到正確的甲烷值。
1998年2月27日,第一個歐洲非公路用機動設備(NRMM)排放法規(guī)以立法形式通過,即Directive 97/68/EC。針對非公路發(fā)動機,該法規(guī)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Stage I)于1999年實施;第二階段(Stage II)于2001年-2004年執(zhí)行,法規(guī)的實施因發(fā)動機功率輸出大小不同而不同。
排放法規(guī)涵蓋的設備有:工業(yè)用鉆機、壓縮機、輪式裝載機、推土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道路養(yǎng)護設備、鏟雪機、機場地面支持設備、塔吊和移動式起重機。農業(yè)和林業(yè)拖拉機有同樣的排放標準,但執(zhí)行日期不同,可參考2000年5月22日頒布實施的Directive 2000/25/EC。法規(guī)暫不包括輪船、機車、飛行器和發(fā)電機組用發(fā)動機。
在2000年12月18日,歐洲委員會為Directive 97/68/EC提出了修正案,將功率小于19kW的非公路用汽油發(fā)動機納入其中。以COM(2000)840文檔出版的該提案,使歐洲與美國現(xiàn)行的小型發(fā)動機的排放標準在更大范圍內取得一致。
歐洲法規(guī)必須轉換為所有成員國的法律,上述兩個法規(guī)都允許有一個兩年的過渡期,由于每個成員國確定的起始時間不同,所以每個國家會有不同的標準實施時間框架。
第一階段(Stage I)和第二階段(Stage II)排放量不得超過所列各項數(shù)值第一階段排放量是指發(fā)動機排放限制值,且在未安裝尾氣后處理裝置之前達到。排放檢測依據(jù)ISO 8178C1標準中規(guī)定的8工況模式試驗循環(huán)法,用克/千瓦小時單位表示。
發(fā)動機功率 | 實施時間 |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 氮氧化物 | 顆粒物 |
千瓦 | 單位:克/千瓦小時 | ||||
Stage I第一階段 | |||||
130 - 560 kW | 1999.01 | 5 | 1.3 | 9.2 | 0.54 |
75 - 130 kW | 1999.01 | 5 | 1.3 | 9.2 | 0.7 |
37 - 75 kW | 1999.04 | 6.5 | 1.3 | 9.2 | 0.85 |
Stage II第二階段 | |||||
130 - 560 kW | 2002.01 | 3.5 | 1 | 6 | 0.2 |
75 - 130 kW | 2003.01 | 5 | 1 | 6 | 0.3 |
37 - 75 kW | 2004.01 | 5 | 1.3 | 7 | 0.4 |
18 - 37 kW | 2001.01 | 5.5 | 1.5 | 8 | 0.8 |
類別 | 發(fā)動機功率 | 一氧化碳 | 氮氧化物和碳氫化合物 | 顆粒物 | 實施時間 |
千瓦 | 單位:克/千瓦小時 | ||||
H | 130 kW ≤ P ≤ 560 kW | 3.5 | 4 | 0.2 | 2005.12.31 |
I | 75 kW ≤ P < 130 kW | 5 | 4 | 0.3 | 2006.12.31 |
J | 37 kW ≤ P < 75 kW | 5 | 4.7 | 0.4 | 2007.12.31 |
K | 19 kW ≤ P < 37 kW | 5.5 | 7.5 | 0.6 | 2005.12.31 |
有關詳情,請與康明斯東亞區(qū)工業(yè)市場部聯(lián)系。